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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常熟刑事律师网创办人,常熟律师,40岁,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学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自2006年6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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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吴某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案——江苏法院2015年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1-14 点击率:2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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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2日左右,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与张某某取得联系,提出向张某某购买125克甲基苯丙胺,后双方谈妥价格并商定由张某某将毒品送至江苏泰兴吕某某处。4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知悉上述情况后,电话联系朱某某,介绍张某某向朱某某购买毒品,张某某提出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并赊欠毒资,经商谈,最终商定张某某以每克12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购买200克甲基苯丙胺,毒资2.4万元于次日支付。当晚,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驾驶轿车至徐州市铜山区朱某某住处,朱某某将200克甲基苯丙胺交与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二人随即携带毒品驾车返回连云港。后被告人吴某某在连云港下车时,从中抽取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用于自己吸食。张某某携带部分甲基苯丙胺继续驾车从连云港前往泰州。4月14日中午,张某某在与吕某某约定的交易地点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携带的甲基苯丙胺计126.5038克。4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朱某某,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00.9214克。被告人吴某某于4月24日在连云港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张某某购买毒品系用于向他人出售贩卖,而为其介绍联络毒品出卖人朱某某,促成毒品交易,吴某某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因被告人吴某某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其对本案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泰高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的裁判明确,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或意图贩卖,而为其介绍卖方或者买方的,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行为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仅实施了居间介绍的帮助行为,对毒品贩卖交易的完成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以从犯论处。毒品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坚决打击、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以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