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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常熟刑事律师网创办人,常熟律师,40岁,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学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自2006年6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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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以“投诉”“控告”相威胁,数百名淘宝商家被敲诈
发布时间:2020-07-08 点击率: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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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以“投诉”“控告”相威胁,数百名淘宝商家被敲诈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天

以“投诉”或“到工商部门控告”为由威胁、恐吓数百名淘宝商家,敲诈获利38万元。近日,滕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徐州市邳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滕某某系福建省三明市人,2016年9月,其雇佣他人在网上购买大量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并注册淘宝网账号,同时在淘宝网上寻找宣传语中带有“极限词”的商家,后利用注册的淘宝账号购买该商家的商品,在购物后随便编造收货人的信息和地址,购买成功后立即申请退款,并以商家夸大宣传为由到淘宝客服投诉。

商家在得知被投诉后,根据被告人所留的电话号码与之联系,经过协商,商家向滕某某支付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钱款,滕某某即安排他人撤销投诉,如商家不愿给钱,即以到工商局控告为由进行恐吓。

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滕某某利用上述方法,对吴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数百名被害人进行敲诈,涉案金额高达38万余元。‍

法院判决

邳州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州中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法官说法


“极限词”一般指带有“最”、“一”、“极”等有关词汇的网络推广宣传用语。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时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许多淘宝商家为了吸引更多买家,在宣传时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宣传语中使用“极限词”,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本案中,滕某某敲诈勒索的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作案方式有所区别,其是利用网络对淘宝网不特定商家实施敲诈勒索,社会危害性更大。很多淘宝商家为了维护店铺的信誉、避免被处罚,都会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造成滕某某多次敲诈得手。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商家经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果遇到恶意索取财物,应及时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字:赵静 张健  审核:张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