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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 律师简介

      王兆华,常熟刑事律师网创办人,常熟律师,40岁,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学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自2006年6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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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普通发票罪
发布时间:2016-01-06 点击率:1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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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丙开立公司,雇佣人员进行发票出售业务。

辩论观点:

       1、虚开普通发票犯罪是目的犯还是行为犯的问题。即虚开普通发票是不是需要以偷逃税款的目的和可能性为构罪要件。讨论相当激烈,因为主流法律专家张明楷教授、陈兴良教授、最高法院法官高景宏及很多刑事实务座谈会议,很多实务判例,都提出了虚开增值税发票应当属于目的犯。而虚开普通发票犯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二百零五条“之一”,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除了犯罪对象不同之外,主观要件是否相同的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不能统一。法院裁判网有大量案例体现了“目的犯”理论,也有更大量的案例体现了“单纯行为犯”理论。争论没有结论。

       但是达成共识的问题是:某丙作为大量普通发票的发出者,其明知道肯定有部分或大部分人去用虚开的发票偷逃税款,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认定其构成虚开普通发票罪,也是没有问题的;但相关涉案金额的计算成为不可能(没有核实具体偷逃税款事实的条件)。此外,某丙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销售发票的行为,其行为同时符合出售发票罪,但二者量刑基本相同,辩点意义不大。

       2.本案认定各被告人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不统一。从证据角度看,公诉机关认定某丙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证据基础是全部扣押的票据存根,及其衍生的审计结论等。而对其业务人员,认定的依据则为票根+购票方证言。据此,确立了认定某丙犯罪数额依据不确实、不充分,同案事实认定证据规格不统一的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