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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常熟刑事律师网创办人,常熟律师,40岁,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学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自2006年6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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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时间:2015-10-31 点击率: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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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或是“非法提供”。《修改案》中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自己履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的行为。而此时将“非法提供”修改为“提供”,体现的是立法者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绝对保护的态度,即无论何种形式的“提供”,只要是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国家规定的,均符合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