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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常熟刑事律师网创办人,常熟律师,40岁,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学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自2006年6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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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被判死缓3年多后改判无罪法庭:多项证据非法
发布时间:2015-10-31 点击率:1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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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广东高院今年宣判的第二宗死缓改判无罪案,前一例改判原因是“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曾洁赟报道 20121,他因被控杀害前女友而被判死缓,3年多过去了,此案中多项关键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他终于获判无罪……昨日,广东高院对“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灼昊无罪。这是今年以来,广东高院第二次终审宣判由死缓改判无罪的案件,但与此前一例因“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而改判不同的是,此次改判的理由是合议庭排除了多项非法证据。

 

  ●回放 被告曾作有罪供述 承认捂死前女友

 

  2009115,在广州市天河区新塘某出租屋,20岁出头的张某尸体被发现,发现人是她的前男友陈灼昊和同学杨帆。

 

  陈灼昊与死者张某都来自湛江雷州,2005年的一次聚会后,两人成为情侣并同居。到了200811,张某不顾陈灼昊反对单方面提出分手,并搬到隔壁栋的出租屋独住。

 

  2009年初,同是两人同学和老乡的杨帆来到广州,暂住在陈家中。2009113日傍晚,张某在陈的住处吃过晚饭,逗留至22时许,由陈将其送回其住处。115,远在雷州的张父数日联系不上女儿,便请求陈灼昊帮忙寻找,陈、杨二人进入张某住处后发现其尸体,杨随即报警。

 

  经法医鉴定,张某是因口鼻被捂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且体内检验出有安定成分。在勘查案发现场时,侦查机关在现场房门上提取到一枚陈灼昊的手印。224,公安机关在陈灼昊家中搜查出死者张某的手机、挂包等私人物品,并将其传唤归案。

 

  陈灼昊归案后,作有罪供述称,当晚送张某回家后,两人发生争执,陈灼昊便用手捂住张某的口鼻并将其按倒在床上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将其尸体摆放好盖上被子。其后,他拿着张某的小挂包及手机离开案发现场。

 

  一切似乎顺理成章,凶手就是张某的前度爱人。

 

  同年1214,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灼昊犯故意杀人罪,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支持控诉的事实。

 

  ●一审

 

  以故意杀人罪判被告死缓

 

  被告上诉

 

  广州中院于201211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灼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万余元。陈灼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高院2013914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广州中院于2014812日作出重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灼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3万余元。

 

  陈灼昊仍然不服,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他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才作出有罪供述,多份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写好后让他签名的,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所时没有搜查证等,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二审

 

  认定采集证据

 

  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行为

 

  广东高院在二审过程中,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证据问题。经审查,合议庭排除了多项非法证据。

 

  据此,广东省检察院对本案作出出庭意见认为,原判采信的证据相对薄弱,未被排除的证据已达不到认定陈灼昊构成犯罪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无法排除陈灼昊以外的第三人进入现场作案的可能性。

 

  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案存在非法搜查、指事问供、伪造书证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原审法院所采信的证据已无法证实陈灼昊实施杀人行为,无法得出陈杀害被害人张某的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遂判决上诉人陈灼昊无罪。

 

  释疑

 

  本案中哪些证据被认定为非法?

 

  ●两次有罪供述用词高度雷同

 

  据审理该案的广东高院刑一庭法官吴海涛介绍,合议庭在审理时发现,在陈灼昊的两次有罪供述中,两次讯问笔录的词语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有罪供述显示出讯问方式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此,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在二审庭审作证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遂认定该二次审讯形成的审讯笔录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审讯录像有约四十分钟空白

 

  审理中还发现,原判采信的两次有罪供述并未能提供相关的审讯录像,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却没有依照规定制作相应的审讯笔录,且侦查人员提押陈灼昊出仓至开始对其进行审讯录像前,有四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是空白的,既无审讯笔录记录,也无录像记录。而陈灼昊在重审庭审时提出,就在录像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威胁、恐吓;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上,经笔迹鉴定,七处有关“陈灼昊”的签名并非陈灼昊本人签署。据此认定该审讯录像无证据能力,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搜查证被怀疑是事后补办的

 

  本案一审定罪的另一个关键证据是在陈灼昊住处搜查到的死者张某的私人物品,然而,搜查证获得批准的日期与被搜查人陈灼昊署名的日期竟然相差了近八个月,侦查人员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合议庭认定该次搜查属于无证搜查,且不排除侦查人员事后补办搜查证以隐瞒真实取证过程的可能性。合议庭遂依法认定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多项物证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关键证人五份口供多处反复

 

  另外,该案关键证人杨帆作出的五份口供多次出现反复,其中关键部分的证言前后不一致,而杨帆在作证后便无踪迹可寻。

 

  说法

 

  证据无证据能力

 

  证明力再强也要排除

 

  在此案中,上诉人最终被判无罪,是因为法庭对多项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林秀雄法官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被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十余项,排除的证据种类之多、排除力度之大为近年来所罕见。

 

  林秀雄介绍,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类证据的采纳标准,采纳的证据必须经过两个层面的审查,第一个层面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即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本身是否合法;第二个层面是对证明力的审查,即判断证据证明价值的大小。不能反过来,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然后才判断其证据能力。“我们就是以这样的标准对陈灼昊案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该案的多项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尽管证明力较强,仍坚决将其排除。”

 

  链接

 

  广东高院今年改判无罪第一案

 

  被告因证据不足获判无罪

 

  今年8,曾经被判死缓的陈传钧被改判无罪,此前其被指控锤杀东莞某杂货店老板一家,造成一死三重伤。其后,陈传钧历经5年多的审判,最终因关键证物铁锤缺失、无直接目击证人,以“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而被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