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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常熟刑事律师网创办人,常熟律师,40岁,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学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自2006年6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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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5-10-17 点击率: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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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应具备哪些条件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中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的一种,适用取保候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七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适用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