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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本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书面申请。
3、承办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本所进行。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盲、聋、哑人,承办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会见应当有两名律师参加。
4、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出会见,由侦查机关安排。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批准后进行。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会见的次数。
5、承办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6、承办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承办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7、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8、承办律师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维护其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