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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兆华 律师简介

      王兆华,常熟刑事律师网创办人,常熟律师,40岁,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学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自2006年6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交通法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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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律师细说刑事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18 点击率: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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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保候审的概述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拘役的关押期限在六个月以下。可能独立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也都是较轻的罪行。可能判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较轻,通常情况下,不羁押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三、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那么,律师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1、委托律师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后,指派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向办案机关(公检法)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判阶段,律师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根据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分别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五、取保候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七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六、保证人和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证金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遵守的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12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八、取保候审的期限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